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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基金需注册

imtoken注册 2023-01-18 16:19:02

凤凰网《WEMONEY新闻框架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规定,虚拟资产超过资产规模10%的基金只能出售给专业投资者,以及任何投资于虚拟资产必须在证监会备案。

声明提到,证监会关注投资者通过香港的基金和无牌交易平台运营商购买虚拟资产的兴趣日益增加。同时,证监会已识别出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为应对这些风险,证监会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经理和基金分销商发布了监管标准指引。

据了解,根据香港现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果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定定义范围内,虚拟资产市场可能不受证监会的约束。将受到监管。因此,投资者通过不受监管的交易平台交易或投资虚拟资产,并不能享受《证券及期货条例》(SFO)所提供的保障。在证监会监管权力的运用中,许多虚拟资产投资者不受传统方法的保护,传统方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证监会已决定采用一种方法,将大部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网络。

在发牌过程中,证监会表示目前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牌照申请人和持牌公司必须通知证监会。证监会一经了解,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如果公司似乎能够达到预期的监管标准,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提供给公司(如适用),证监会将与公司讨论并根据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作出改变以确保它们是合理和适当的。

声明还提到,一些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香港运营,但不属于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由于已发现严重的投资者保障问题并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将与感兴趣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合作。同时,运营商通过将其置于 SFC 监管沙箱中,展示了其遵守高预期标准的承诺。

据报道,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表示不会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放牌照。相反,它将与平台运营商讨论其预期的监管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实时操作。它还将考虑拟议的监管要求在解决风险和提供充分的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有效性。鉴于这些交易平台在沙盒中的表现,证监会会审慎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适合证监会监管。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拟议概念框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遵守条款的能力以及投资者的利益。 (凤凰网WEMONEY张国栋/编辑)

(原文为英文翻译部分,可能有少许错误)

附《虚拟资产组合相关管理公司和基金发行人》关于交易平台运营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担心投资者对通过基金和无牌交易平台运营商在香港投资虚拟资产越来越感兴趣。证监会已识别出投资于虚拟资产所引致的重大风险,详情如下。为应对这些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经理和基金分销商应遵守的监管标准发布指引,同时也在探索可能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管的概念框架。

背景

技术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账本技术提供了一种以匿名方式以数字方式记录虚拟资产所有权的方法,并有助于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以数字形式表达价值,也称为“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字代币”。这些资产具有不同的形式和不断发展的特点,这意味着它们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支付方式,使代币持有者有权呈现或未来的利润,或使他们能够访问产品或服务,或上述任何组合。

自 2008 年推出最广为人知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以来,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成倍增加。比特币和其他数字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达到顶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目前全球有 2,000 多种不同的数字代币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尽管数字代币的总市值已从峰值大幅下降,但交易量仍然很大。此外,市场对基金投资虚拟资产的需求也在增长。

尽管虚拟资产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但证券监管机构普遍认为虚拟资产对投资者保护构成重大风险。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反应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具体取决于监管权力的范围、活动的规模及其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视为适合监管的金融产品。

在香港现行的监管制度下,如果所涉及的虚拟资产不符合“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香港虚拟货币监管,其市场可能不受证监会监管因此,投资者透过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于不受规管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管理的虚拟资产组合,将不会享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利益。保障措施,例如确保资产安全保管和公平公开市场的规定。如果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合经理不受监管,则不会评估其适合度和适合度(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能力),并且其运营不会受到任何监控。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其中一些是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运营的固有性质和特点。

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

虚拟资产一般缺乏实物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没有实际价值。目前,一些虚拟资产类别没有普遍接受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影响,具有短暂性和波动性。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小且分散,投资者面临的波动性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会计和审计

会计行业内没有商定的标准和行业惯例来描述审计师应执行鉴证程序以确定虚拟资产是否存在和所有权以获得足够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估值的合理性的方式。

网络安全和资产安全保管

交易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合经理可能将客户资产存储在在线钱包中(即,在具有互联网接口的在线环境中),在线钱包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攻击导致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盗窃虚拟资产是很常见的。受害者可能难以从黑客或交易平台那里挽回损失,损失可能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用的合格托管解决方案数量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替代解决方案可能不会完全有效。

市场干净而稳健

与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在一套公认的透明规则下运作。运营中断、市场操纵和非法活动时有发生,都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虚拟资产通常以匿名方式交易或持有。特别是,允许​​将法定货币兑换成虚拟资产的平台本身就存在更高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如果涉及犯罪活动,投资者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收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既可以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委托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传统交易所、替代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人,可以促进虚拟资产的初始分配(例如,初始硬币发行)和/或二级市场交易。如果这些运营商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利益冲突就很难被发现、监控和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欺骗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在其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调查。因此,投资者可能会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失去他们的投资。

现行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阐明其对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如果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这些产品和相关活动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 2018 年 6 月 1 日的第 4 号通告中提醒中介人,如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及资产管理服务,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登记)(资料)规则。

证监会已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导、发出警告和合规信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 5。

但是,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只为不属于“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商不受证监会监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参与分配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资金,则无论这些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都必须获得证监会许可或注册。

我。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分销商监管指南

证监会在行使监管权力时,如果金融产品按照传统做法被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投资者不受保护。证监会决定采取更高的机会通过将绝大多数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来取得成功。以下概述了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和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i) 监测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证监会监管:

这些公司通常需要获得第 1 类受监管活动(证券交易)的许可,因为它们在香港分销这些资金。证监会亦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以监察;和

如果这些公司还全部或部分管理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投资和投资组合(受最低豁免 6 限制),证监会也将通过施加许可条件进行监管。

(ii) 监管标准

为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果持牌投资组合经理打算投资于虚拟资产,即使他们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无论是并非这些虚拟资产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而是受制于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8。

为此,证监会制定了一套标准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其中包含现有要求的关键条文,并根据需要进行了修订,以更有效地应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例如,只有符合 SFO 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可投资于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须遵守最低豁免要求)。这些条款和条件是基于原则的,通常应该适合作为许可条件强加给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经理,尽管根据个别经理的业务模式可能需要进行微小的修改和澄清。本声明的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组合的持牌公司的监管标准”列出了一些关键条款和条件。

(iii) 许可程序

如果牌照申请人和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个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请注意 9;证监会在知悉有关情况后,会首先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如果该公司似乎有能力符合规定的监管标准,则会提供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而证监会将与该公司讨论并根据其特定的业务模式作出更改,以确保建议的条款和条件条件合理适当。

如果许可证申请人不同意遵守提议的条款和条件,其许可证申请将被拒绝。同样,拥有不同意遵守拟议条款和条件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现有持牌法团将被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关闭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

经许可申请人或持牌法团同意,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将作为许可条件施加。

如果持牌法团未能遵守发牌条件,很可能会被视为犯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失当行为。这将对他们的适合性和适当性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配基金(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公司将需要获得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许可证或注册。因此,此类公司在分配这些资金时须遵守现行法规,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义务。鉴于投资者面临的重大风险,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布了《致中介人的通函 - 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就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遵守的标准和常规进行了说明。 ,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在此安排下,香港的另类虚拟资产基金本身并非由第 I(a)(i) 部分所述的公司管理,仍将由第 I(b) 部分所述的公司进行分销管理,所有这些均受证监会监管。这样一来,这些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将始终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二。探索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也在本声明中就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概念框架,以期探讨是否适当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在探索阶段后得出结论如果证监会拟发牌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行为标准应与适用于现有自动交易服务持牌提供者的行为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概念框架下的监管方法如果实施,可以为那些有能力并愿意遵守严格标准和惯例的平台运营商提供合规途径,并且可以区分持有许可证和那些不打算申请许可证的人。

一些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似乎在香港运营,但不属于 SFC10 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的严重性,并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认真全面地探讨在现有权力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以及如果是)以及如何受到监管。

为了对这一概念框架进行有意义的研究,证监会将与有意并已证明其承诺遵守应遵守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合作,将其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 11。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出牌照;相反,它将与平台运营商讨论应满足的监管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实际运营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和提供适当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有效性,并会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沙盒中的表现,仔细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真的适合证监会监管。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拟议概念框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遵守条款和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当地市场和国际监管的发展。

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性香港虚拟货币监管,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在其建议的标准下得到妥善管理,也无法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可决定平台营办商不应受证监会规管。例如,由于匿名性的关键特性,与虚拟资产、区块链相关的技术,现阶段证监会不确定平台运营商是否能够达到所要求的反洗钱标准。证监会还必须考虑整个虚拟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监管的发展,包括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正在开展的工作。这一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了解平台运营商的实际运作情况并确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合监管非常重要。若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判断,只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出牌照。为避免公众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管状况产生混淆,现阶段将对沙盒申请者的身份及相关讨论细节保密。

如果证监会向合资格的平台运营商授予许可,将施加适当的许可条件,运营商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这通常意味着运营商需要更频繁地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以便他们能够在证监会的密切监督下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并解决证监会对其业务的关注。证监会亦可能通过与这些营运者在沙盒中运作时的密切沟通,进一步考虑或改善其监管及监察方法。至少 12 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可以向证监会申请移除 12 或修改一些许可条件并退出沙盒。在此阶段施加的许可条件(以及条款和条件)将照常披露。

概念框架详情载于附录2“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可能监管的概念框架”。

证监会会监察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适时发布进一步指引。

市场参与者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金融科技联络处 (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司

1CoinMarketCap 网站:

2金融稳定委员会,2018 年 10 月 10 日题为“加密资产市场 - 未来金融稳定影响的潜在渠道”的每日报告:。

3 包括 2017 年 9 月 5 日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2017 年 12 月 11 日致持牌公司和注册机构的通函——关于比特币期货合约和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以及 2 月 9 日的新闻稿, 2018 年,标题为“SEC 警告投资者注意加密货币风险”。

4有关详情,请参阅 2018 年 6 月 1 日致中介人的通函 - 遵守通知要求。

5 详情请参阅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的新闻稿,标题为“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停止向香港公众发售首次代币发行”。

6 换言之,只有拟将所管理投资组合总资产价值的 10% 或以上投资于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人,才受证监会监管。

7 这是基于虚拟资产作为一种资产类别,无论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都具有相似的特征和风险特征的前提。

8 这意味着根据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或注册人士行为守则》、《基金经理行为守则》以及指南、通函和现行法律和监管要求常见问题解答(统称为“现行法规”)。

9 为免生疑问,即使 (i) 持牌申请人或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意图将少于 10% 的总资产投入投资组合在虚拟资产中; (ii) 所涉及的虚拟资产被描述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适用此通知要求。

10 提供非“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交易的平台,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

11详情请参阅 2017 年 9 月 29 日新闻稿《证监会推出监管沙盒》。

12 例如,有关持续报告义务的许可条件。